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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多万债务“优先受偿”?黄冈黄梅检察官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2025年07月24日 来源:农家书屋杂志 | 作者:章琪

      “案子终于改判了,大家伙儿的心也算落地了,多亏了检察机关这么多年的持续监督!”近日,刘某、金某等6名民事监督申请人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送来一面锦旗。这起持续近4年的虚假诉讼案,经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终于尘埃落定。

  

  债务遭遇“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申请检察监督

  

  刘某与某建设公司的官司纠纷还要从9年前说起。

  

  2016年9月,某建设公司承建襄阳市某项目工程,因该项目与刘某、金某等6人发生经济纠纷。经襄城区法院审理,判决该建设公司支付刘某等人工程款共计900余万元。2021年7月,襄城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某置业公司抵偿给该建设公司的某在建楼盘的92套房屋予以查封。

  

  就在焦急等待执行的过程中,一道晴天霹雳却令刘某等人措手不及:某劳务公司对该建设公司拖欠的2000余万元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2套房屋的执行无法进行。经过一番打听,刘某得知,2021年10月,该劳务公司与该建设公司因该在建楼盘产生施工合同纠纷,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申请对92套房屋作出保全裁定。2022年3月,该劳务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费、利息,并请求对工程款2000余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建设公司同意支付该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费、利息,并由该劳务公司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同年8月,经该劳务公司申请,法院对涉案92套房屋作出执行函。

  

  这一切让刘某傻了眼。“2000多万优先受偿,自己的债务还有受偿的机会吗?”刘某不由心生怀疑,房屋刚被执行,两家公司就打起了官司,还这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背后肯定有问题。

  

  2022年12月,刘某等人以案外人的身份向黄梅县检察院控告,举报该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涉嫌虚假诉讼。

  

  检察官调查核实,案件疑点重重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前往法院调阅了所有案涉卷宗,仔细询问案涉当事人并实地走访涉案企业,案件的诸多疑点逐渐暴露出来。

  

  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劳务公司是由该建设公司与汪某共同出资成立的,两公司注册地址长期同一,股东、高管长期关联。该劳务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了整体转包案涉工程的合同,而在该建设公司与上述置业公司的另一民事判决中,该建设公司提交了该劳务公司与其签订的案涉楼盘的5份劳务分包合同,两起案件提交的证据相矛盾。

  

  发现突破口后,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询问了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工程转包必须经我公司同意,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见过任何转包合同,我们公司也不允许将工程向他人转包,更从来没有和该劳务公司打过交道……”杨某说道。同时,检察官通过调查涉案工程原材料购买银行流水、工程检测台账、现场签证单、工程收款明细等材料,进一步确认案涉工程的施工人是该建设公司。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该劳务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能证明案涉工程整体转包实际施工人的明细资料,与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及行业管理严重不符,其整体转包合同存在虚构的可能。庭审中,两公司无任何实质性对抗;调解内容上,该建设公司对该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照单全收;结案时间上,双方直接进入调解阶段达成调解意见,且双方约定47天内一次性付清2000余万元巨额工程款,与交易习惯不符更脱离了该建设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而这一切都迅速发生在刘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由此认为该建设公司为了转移财产而使该劳务公司获得优先受偿权,从而逃避执行对抗其他债权人,该案系虚假诉讼进而形成的虚假调解。

  

  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两级院跟进监督

  

  2023年3月,黄梅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所涉调解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再审检察建议受理条件不符,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受理。

  

  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回复后,黄梅县检察院迅速向黄冈市检察院请示,并在市院的指导下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2023年8月,黄梅县检察院作出《提请抗诉报告书》,向黄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随即,市县两级院共同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经过详细审查,2024年9月,黄冈市检察院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抗诉书,并出示了调查取得的所有证据。

  

  2025年6月12日,黄冈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为该劳务公司与该建设公司的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认定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判决撤销两公司此前达成的民事调解书,驳回该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中,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深挖虚假诉讼线索,找到突破口,才得以拨开虚假诉讼迷雾。检察机关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是维护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举措,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剑文说道。

  

  【编辑:周志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