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务工的男子杨某为赚快钱,不仅为上游犯罪分子实施收款和取现行为,甚至还利益熏心,上演“黑吃黑”戏码,将其中一笔10万元涉诈资金自行取出后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最终数罪并罚。近日,经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兴山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一时贪念,财被骗
2024年8月21日,小吴在家玩手机时发现有人申请添加其QQ好友,小吴同意后二人开始聊天。对方自称“姚志成”,是一名军人,还给小吴发了军装照、身份证及部队作息表,每次联系小吴也是严格按照作息表上的时间,慢慢取得了小吴的信任。
不久,“姚志成”称因为有房贷要还,钱不够花,但是其有个亲戚是金融平台的内部人员,可以通过该平台理财赚点小钱,并邀请小吴一起参与,不用投资太多,1000元就可以了。小吴觉得对方作为军人应该不会骗自己,而且1000元也不算多,就答应了。
8月24日当晚,“姚志成”给小吴发送了平台网站链接,小吴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充值和操作,一开始小吴投资了1000元,赚了128元并成功提现,次日,“姚志成”又联系小吴让其投资1万元,这次小吴又成功提现了1.12万元。交易完成后,小吴都顺利收到了本金和收益,这让他尝到了甜头,逐渐放松了警惕。
随着信任的增加,小吴开始加大投入,为了能赚取更多的钱,他咬咬牙,贷款5万元进行投资充值。在等待提现过程中,“客服”告知小吴有福利可以领取,但累计充值数额需要达到18万元,并教小吴如何借网贷凑够这笔钱。
8月27日,小吴通过各种网贷东拼西凑凑齐了18万元,但这一次未能成功提现,心急如焚的小吴找“客服”和“姚志成”询问,得到的答案是需要充值更多才能解锁提现,小吴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掉进了诈骗分子精心设下的陷阱。
8月29日,走投无路的小吴来到兴山县公安局报案。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小吴有10万元被骗资金转入了名为“杨某”的个人账户,通过警综平台查询,发现同日有一名黑龙江被害人小郭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有7万元被骗资金也流入了杨某的账户中,民警认定杨某有重大嫌疑,经过排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警方于同年12月13日将远在千里之外的杨某抓获归案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私自吞赃,黑吃黑
2024年12月24日,兴山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兴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抽丝剥茧,还原了本案的事实经过。
2024年,杨某在黑龙江省建三江某农场务工时认识了同事孙某,同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急需办理贷款的孙某在刷抖音视频时得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通过该银行卡交易的流水越多,能得到的贷款额度就越大,还可以获得卡内资金3%的报酬。孙某明知供卡涉嫌违法犯罪,但仍然同上家取得联系选择从事该业务,并听从上家安排邀请了杨某等3人。
杨某虽然知道供卡行为的性质,但为了赚快钱也心动了。杨某辞掉了工作,听从孙某安排前往肇东市某宾馆和上家碰头,之后杨某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交给上家进行操作,听从上家安排等待钱款到账后取现交由上家。
同年8月25日上午,杨某按照上家教的话术成功将7万元涉诈资金取出后交给上家,从中获利2100元。当日下午,杨某银行卡又收到10万元转账,因资金过大需要其自行去往开卡地取现。
杨某乘坐火车离开肇东后,发现无人接应,与孙某电话联系后得知上家出事了,孙某让杨某将10万元取出来四人分了,但不满足于“蝇头小利”的杨某动起了歪心思,先是玩了一出“人间蒸发”,然后迅速拉黑、删除了孙某等三人的联系方式,之后独自前往开户行将10万元取出,带着这笔巨款去秦皇岛等地旅游、消费,短短几个星期就将这笔钱全部挥霍一空。
数罪并罚,终获刑
由于同案人员尚未查明身份,认定杨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仅有杨某的供述,且杨某拒不认罪。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但认定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证据无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该院于12月31日批准逮捕杨某,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
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指明了补证的方向。202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依照提纲的指引,补充了杨某取款单、孙某和杨某的轨迹信息等证据,以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移送该院起诉。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仍然认为涉及盗窃罪的部分证据不足,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制定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其查询到了孙某的下落,最终补充了孙某的证言这一关键性证据,孙某被另案处理。
“杨某私吞的行为应当以秘密窃取论,因其平时收款取现有上家监视和安排,因此杨某不具有自主占有的地位,且其与上游诈骗分子的约定涉嫌违法犯罪,不能成立,对该部分事实应当以盗窃罪论处。”针对本案定性难点,该院组织青年干警围绕杨某私吞10万元赃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开展了一次头脑风暴式的案例研讨活动。
承办检察官充分吸收了该案多次讨论的成果,将案例讨论作为庭审的预演,为后续出席法庭做好了充分准备。同时与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多次交流与研讨,在该案定罪量刑上充分交流了意见。
2025年6月6日,兴山县检察院以杨某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当日,杨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辩护人也就事实和罪名提出了异议,但铁证如山,不容置疑,承办检察官根据前期充分的准备进行了有力的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判处了杨某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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