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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听证会一致决定不予起诉!
2022年01月12日 来源:农家书屋杂志 | 作者:王慧丽

  “自己的一时失误,唯一的儿子也失去了,无数个日夜,我的心理都一直备受煎熬,我非常后悔……”日前,在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宋某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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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由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分管领导副检察长刘其凯主持,案件承办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现场参与,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值班律师作为听证员依法进行听证。

  

  据悉,2021年7月,宋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儿子出行,当行驶至一三岔口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道路翻至坎下,造成宋某儿子当场死亡、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拨打110、120寻求救助,交警部门接警后立即前往组织救援并开展勘查工作。经侦查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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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宋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较为明确,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查明,宋某与被害人小名(化名)是母子关系,案发时未有酒驾等其他加重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宋某交通肇事本是过失犯罪,与被害人系嫡亲亲属关系,其行为已获得家人的谅解,案件发生本已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从法理、情理综合考虑,作不起诉处理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嫌疑人回归社会、挽救受损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案件承办人在听证会上建议对宋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确实很让人痛心,过失犯罪又丧子之痛,希望你本人能早日从阴影中早日走出来,我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次事故是过失案件,也没有造成社会其他的危害后果,事故发生后,宋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在调查的时候能如实陈述,也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于法有据。”

  

  “这起案件受害人身份很特殊,其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本身这就是一个悲剧,她本人精神上也遭受了巨大打击,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这次事故对宋某也是一个教训,希望今后驾车注意安全。”

  

  经听证,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既维护了法治权威,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做到了情与法的结合,体现了检察温情。

  

  经过听证后,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宋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由于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将国法与人情融为一体,充分考虑了罪刑法定与立法本意的辩证关系,让案件处理做到“法律认同、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不仅彰显为民司法的情怀,更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感受到公平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李澈]